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2019-01-26
鲁政办字[2019]2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山东省
现行有效
2019-01-2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字[2019]21号
2019年1月26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方案
为全面推进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以下简称“无疫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山东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重点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实现全省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助推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
(二)建设目标。无疫省建设分4年完成。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以下简称“胶东半岛无疫区”),持续维持无疫状况,适时启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胶东半岛无疫区以外的全部行政区域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无口蹄疫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标准。力争2021年通过省级自我评估、2022年通过国家评估。全省非洲猪瘟等其他动物疫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设范围
(一)建设范围。
1.胶东半岛无疫区:包括青岛(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为无畜禽养殖的非农业区)、烟台、威海市以及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持续维持无疫状况。
2.胶东半岛无疫区以外的全部行政区域:包括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以及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州市、临朐县,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二)区域设置。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无疫区和保护区,保护区设在无疫区内。保护区沿全省陆路边界线设置,包括枣庄、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9个市行政区域内的峄城区、台儿庄区、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梁山县、东平县、岚山区、郯城县、兰陵县、莒南县、临沭县、德城区、乐陵市、宁津县、庆云县、夏津县、武城县、临清市、阳谷县、莘县、东阿县、冠县、无棣县、牡丹区、曹县、单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30个县(市、区)。
三、建设重点
(一)健全防疫队伍体系。
1.与市、县机构改革相衔接,压实有关部门责任,配齐配强与防疫工作相匹配的兽医专业工作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设专业化高素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在全省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精简人员、创新机制,提高待遇、提升能力,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水平。
(二)健全防疫法规制度体系。
1.完善法规制度。推动修订动物防疫相关法规、规章,制修订疫情报告、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监管和追溯、指定通道、生物安全管理、维持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技术规范,为无疫省建设、管理提供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
2.规范档案管理。开展动物防疫档案规范化建设,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督、执法办案、应急管理等各项防疫档案统一齐全、上下对应,规范可溯。
(三)健全动物疫病预防体系。
1.认真做好基础免疫。建立基于动物疫病防疫风险的强制免疫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免疫政策。强化强制免疫疫苗冷链设施设备配备,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冷链体系,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监管。科学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全力做好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构筑免疫无疫的基础屏障。
2.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进一步深化强制免疫机制改革,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切实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免疫主体责任。
3.完善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生物安全体系。健全制度,强化监管,指导督促养殖场、屠宰场、贩运经纪人、产品加工经营单位等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封闭管理、环境消毒、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健全养殖、防疫、屠宰等档案记录,完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四)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
1.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强化省、市(包括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县三级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和改造,购置更新仪器设备,配备必要人员力量,强化技术培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加强认证认可,确保实验室体系完整,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验室场地面积、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生物安全水平等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通过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全部具备疫病诊断、病原学检测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能力。
2.完善疫情预警预报网络。完善全省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处理和预警预报网络平台,健全早期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各级报告系统有效运行。强化疫情信息管理,严格疫情报告和疫情线索举报核查制度,及时排除疫情隐患。
3.强化疫情监测流调。科学制定监测流调计划和方案,足额配套监测流调经费,配置专用车辆,准确开展动物疫情监测流调工作。加强被动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准确评价动物疫病防控效果,适时调整防控政策。
(五)健全动物卫生监管体系。
1.提升动物卫生监管能力。理顺职责分工,配备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场所、专业人员、工作经费、设施设备,确保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与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相衔接,改善动物检疫、监督手段,配备工作需要的快速检验仪器,提升监管效能。统筹配备执法装备,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2.加强动物防疫屏障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调整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动物隔离场、警示标志等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开展标准化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以及设施设备购置,确保正常运转。
3.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助畜种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确保病死畜禽及时处置。
4.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依法依规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强化畜禽移动监管,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对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管。健全动物卫生风险分级监管模式和追溯体系,推进动物卫生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动物诊疗机构、检查站、动物隔离场等重点场所的全面监管、全程可溯。
(六)健全防疫应急管理体系。
1.强化应急准备。完善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及时调整物资储备标准和名录,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责划分,适时调整省、市、县三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确保应急指挥系统有效运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作无疫省电子地图,对无疫省建设和后期维护实行信息化管理。
2.加强宣传培训。开展无疫省建设宣传、引导和培训,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无疫省建设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生产经营者自主防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无疫省建设,对辖区内无疫省建设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无疫省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激励约束和督导检查机制,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督促各地深入推进无疫省建设。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推动无疫省建设。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协调建设评估等其他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无疫省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财政部门负责为无疫省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无疫省建设用地的审批以及野生易感动物规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要道无疫省标志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置,协同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相关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畜禽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他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相关行政许可、执法等职责划转由行政审批服务、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的,要做好衔接。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无疫省建设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将无疫省建设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动物防疫队伍、法规制度、疫病预防、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管、应急管理六大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技术支撑。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专家组,负责根据国家评估标准和规范等制定本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对无疫省建设评估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围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检疫、监管等各个环节,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快速检测等现代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提升动物疫病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无疫省建设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技术规范、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无疫省建设管理能力。强化无疫省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对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进行知情教育,提高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知晓率,认真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其自觉开展防疫工作,营造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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