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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4877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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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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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治疗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的III期临床研究
一项在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R/R DLBCL)患者中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对比塞利尼索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随机、对照、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主要目的: 1.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对比塞利尼索在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R/R DLBCL)患者中基于盲态独立中心化评估(BICR)的客观缓解率(ORR)差异; 2.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对比塞利尼索在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R/R DLBCL)患者中总生存期(OS)差异。 次要目的: 1. 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对比塞利尼索在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R/R DLBCL)患者中基于BICR评估和研究者评估的完全缓解率(CRR)、疾病控制率(DCR)、至肿瘤缓解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的差异; 2. 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对比塞利尼索在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R/R DLBCL)患者中基于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差异; 3. 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对比塞利尼索在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R/R DLBCL)患者中的安全性;
随机平行对照
Ⅲ期
本研究将采用随机分配系统(interactive web response system, IWRS)进行随机化。参加本试验各研究中心的研究者,在IWRS系统中填写随机化关键信息后获取随机号。 由随机统计师采用SAS 9.4及以上版本的统计软件统一生成随机表。正式的随机表,由随机统计师保存。随机数具有重现性,所采用区组长度及分层因素等信息将记录在随机化主控文档中并在研究结束后由申办者保存。随机的种子保存在的安全文档系统中。整个研究过程中,申办者的项目研究团队不可接触随机表。
无
成都赜灵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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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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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202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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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根据2022年世界卫生组织分类定义,经病理诊断后确认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包括原发和惰性淋巴瘤转化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病理组织可接受12个月以内的结果和组织,超过一年以上复发患者需要再次行组织活检以明确病理诊断),且为复发/难治,具体定义为:既往接受过2线及以上但不超过5线系统性方案治疗的DLBCL; 3.具有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病灶的标准为:增强CT或MRI或PET-CT下测量淋巴结病灶的最大长径>15 mm和/或结外病灶的最大长径>10 mm;能够接受在疗效评价时可能进行骨髓穿刺细胞学检查和/或活检; 4. 首次给药前患者接受末次抗肿瘤治疗: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周;既往化疗间隔≥3周;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及其他抗肿瘤治疗,须与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若接受过CAR-T治疗,或其他嵌合抗原受体免疫细胞治疗,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uto-HSCT)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12周; 5.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目前不适合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6.ECOG≤2; 7. 预期生存期>12周; 8. 血常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b) 血红蛋白(HGB)≥80 g/L;c)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且筛选前2周内未输注血小板、红细胞悬液; 9. 肝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a)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b)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c)血清肌酐≤1.5×ULN; 10. 心脏超声心动图测得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1. 育龄期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直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12.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守研究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
请登录查看1.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或其任一辅料严重过敏; 2.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淋巴瘤侵及中枢神经系统; 3. DLBCL伴罹患黏膜相关淋巴组织(MALT)淋巴瘤、混合淋巴瘤(霍奇金淋巴瘤+非霍奇金淋巴瘤),或由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之外的疾病或Richter’s转化的DLBCL; 4. 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伴MYC和BCL2和/或BCL6重排(双/三打击淋巴瘤); 5. 存在可能干扰本研究的其它需要治疗的活动期恶性肿瘤; 6. 有实体器官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7. 合并凝血功能异常,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或凝血酶时间(TT)>1.5×ULN或纤维蛋白原(FIB)<1 g/L; 8. 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的活动性感染,但以下患者除外:a)HBV感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则行外周血乙肝DNA滴度检测,HBV DNA≤1×103拷贝数/ml的患者可入组;入组后需要持续进行抗病毒治疗,且每周期进行乙肝DNA滴度检测; b)HCV血清学阳性,但HCV RNA检测为阴性的患者可入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或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 9. 符合下列任一条心脏功能相关标准:a)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异常或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b)3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QT间期(QTcf)>450 msec(男性)或>470 msec(女性)(仅在第一次ECG提示QTcf>450 msec(男性)或>470 msec(女性)时需要复测并取3次平均校正值;c)长QT综合征病史或已证实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当前正在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或体内植入了用于治疗室性心律失常的除颤装置;d)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心肌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级以上(含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 合并其它系统疾病情况:a) 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经药物治疗后空腹血糖>10.0 mmol/L);b) 严重的肺部疾病(CTCAE V5.0分级III-IV级);c) 由研究者或心理医生判断有精神病史、精神病家族史或情绪障碍,包括医疗记录有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I或II)、强迫症、精神分裂症、自杀企图或自杀意念的历史、或杀人的念头(立即有伤害他人的风险)、焦虑等级3级以上等; 11. 试验前治疗情况:a) 首次给药前曾接受过HDAC抑制剂类药物治疗(西达本胺除外); b) 既往使用过塞利尼索进行治疗的患者;c)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d)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影响本研究疗效评价的系统性放疗,或对受试者骨髓功能造成影响的局部放疗;e)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骨髓抑制性化疗或生物治疗或靶向治疗;f)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除肿瘤活检外),或患者尚未恢复,手术的副作用尚未恢复稳定;g)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任何造血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重组IL-11或者促血小板生成素或TPO-R激动剂;因贫血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或达依泊汀治疗的受试者可入组;h) 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泼尼松每天>10 mg(或其他量效相当的糖皮质激素,见附录2)治疗; 12. 前次治疗(化疗、生物治疗或靶向治疗)以后,存在持久的2级及以上(CTCAE V5.0标准)毒性反应,入组时尚未恢复到≤1级水平(脱发除外); 13. 存在未控制的2级及以上(CTCAE V5.0标准)的活动性临床感染,需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若患者感染已控制,仍需维持抗感染治疗除外); 14. 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患者接受过以下治疗:已知是CYP3A4强效抑制剂/诱导剂的药物,已知显著延长QT间期的;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7. 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 18. 研究者判断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性或依从性的状况; 19.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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