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名中医工作馆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7-11-08
深卫中发[2007]4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深圳市
现行有效
2007-11-08
深圳市其他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名中医工作馆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卫中发〔2007〕40号)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和认真实施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提出中医“名院、名医、名科、名方、名药”的战略目标,我市首次评选出33位名中医,他们具有丰富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是中医事业的宝贵财富。为了充分发挥名中医的作用,凸显名中医的地位,在我市形成不同风格和流派的中医品牌,带动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经研究,决定建设深圳市名中医工作馆,现特制定了《深圳市名中医工作馆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名中医工作馆建设方案(试行)
2.深圳名中医馆建设(中医文化)参考资料(略)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深圳市名中医工作馆建设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名中医工作馆的建设,旨在加强名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传承与创新。以继承、创新、提高、发展为主题,彰显中医地位和特色,发挥中医药“简、验、便、廉”的优势,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组织架构
成立深圳市名中医工作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
市卫生局中医处),由深圳市卫生局党委委员、中医处处长廖利平同志负责统筹协调。
组 长:江捍平
副组长:许四虎
成 员:廖利平 张慧敏 黄河清 郑理光 王三杰
廖 欣 赖丕生 邱泽文 杨卓欣 王成友
马 光 曾庆明 林晓生
各名中医工作馆建设单位要成立名中医工作馆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和计划、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以及名中医的坐诊、带教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三、建设“名中医工作馆”的单位
经研究决定,分别在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筹)、罗湖区中医院、福田区中医院、宝安区中医院建设“名中医工作馆”;同时,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同意在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门诊部、深圳市麒麟山疗养院、深圳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宝安区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名中医工作馆”。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名中医更难的问题。深圳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宝安区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应向所在区卫生局申请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注册后,方进行 “名中医工作馆”的 建设。
四、工作目标与任务
名中医工作馆的工作分为二部份:第一部份,建立名中医工作馆,下设立名中医诊室若干间,名中医挂牌坐诊,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特别是找名医看病更难的问题。第二部份,开展名中医的师承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中医药工作。通过整理、总结、继承、发扬和创新我市名中医的学术经验,培养一批又一批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和新一代名中医,促进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
五、经费管理
1、名中医工作馆建设单位,由市、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卫生局纳入财政预算计划,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门诊部、深圳市麒麟山疗养院、深圳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宝安区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一并纳入财政预算计划,每年拨出适当的经费,作为专项补助经费。名中医工作馆建设单位每年也要拨出适当的配套经费,用于师承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2、经费主要用于指导老师的带教津贴、继承教学和继承工作管理。由教学单位根据指导老师带教考核情况和继承教学业绩和鼓励离退休的名老中医发挥余热,积极带教,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六、名中医工作馆建设要求
(一)名中医工作馆的设置
被确立建立名中医工作馆的单位,作为一级科室设置。名中医工作馆应设置1个办公室,不少于2个“名中医诊室”和1个候诊区。
(二)名中医工作馆的设施
1、医院应为名中医工作馆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如电脑、打印机、医学刊物等。
2、每个名中医诊室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候诊区不少于50平方米。
3、装修风格要体现中医药文化内涵,可参考四川成都社区名中医馆装修风格(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三)名中医工作馆的工作内容
1、各名中医工作馆配备专人负责,负责名中医坐诊、学员跟师带教的安排和考勤等日常工作;
2、各名中医工作馆要制定建设目标、工作制度和考核要求;
3、各名中医工作馆要建立门诊日志、学术研讨或讲座记录本;
4、名中医挂点“名中医工作馆”工作,采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名中医工作馆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名中医或名中医自行选择建设单位,双方同意后到该名中医诊室定期坐诊,或是由深圳市卫生局协助安排,并报深圳市卫生局备案;
5、名中医要定期坐诊和病房查房,指导该医院中医药工作;
6、参与临床疑难病例的中医诊断与治疗,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疗效确切的相关病种的中医诊疗常规或体系;
7、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高中医治疗水平,促进该院中医专科(专病)做强做大。
七、开展师承工作的要求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条件
1、指导老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1)被评为我市名中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继承带教任务的。
(2)已离退休的名中医,由名中医工作馆建设单位聘用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聘任后,方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3)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25年以上(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在编人员,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
2、继承人具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医、中西医结合、综合医院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3)年龄45岁及以下。
(4)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研究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参加深圳市中医“四大经典”知识竞赛优胜者,可优先遴选。
(二)遴选程序
1、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由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
2、继承人的遴选程序:在个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的考核。
3、继承人的遴选,原则上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至2名继承人。
(三)教学管理
1、继承工作的实施,应在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共同签定继承教学协议后实施,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继承教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继承教学基本目标、时间、内容和方法,并明确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各自职责。
2、继承教学培养工作周期3年。实施第一批继承工作的统一时间为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统一结业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12月30日。
3、继承人在3年跟师学习期间,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继承人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学习和工作,确保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学习。
4、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半天,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5、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深圳市卫生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6、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报深圳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本单位同意,报深圳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定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四)教学方式和要求
1、教学方式
(1)继承工作的教学方式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同时也可采取其它多种形式进行施教。如组织集中培训,学习和补充现代相关学科知识;参加国家或省级中医药相关专业继续教育项目学习,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前沿学术动态与技术进展;按照临床科研要求,对指导老师某一专科(专病)的临床经验和疗效进行临床研究等,使继承人在全面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同时,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2、继承人通过学习必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1)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水平。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3)学习期间发表2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其中必须有1篇刊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
(4)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本专科正规门诊或住院病历100份。
(5)结业时须提交2万字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2、所在单位每半年对继承人进行一次阶段考核,按照统一印制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阶段考核表》由教学单位填写并归档,报市卫生局备案。
3、继承人学习3年期满,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结业考核。
4、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继承人,由卫生局颁发出师证书。
5、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出师。
(六)待遇
指导老师待遇:
1、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津贴补助。
2、给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继承人待遇:
1、对取得出师证书的继承人可作为名优中医评选的优先条件之一。
2、对取得出师证书的继承人可作为单位职称任聘的优先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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