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深卫应急发[2007]20号
2007年11月15日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建立健全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体系,规范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危害,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附件: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体系,规范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深圳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现状及趋势
深圳毗邻港澳,是以高新技术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为支柱产业,钟表、家具、玩具、服装、珠宝首饰、皮革、工艺礼品、印刷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等传统优势产业仍占有重要地位的年青城市。印刷、制鞋、电子、电镀、金银首饰加工等行业的部分岗位使用的含毒有机溶剂还没有更理想的替代品,存在有机溶剂部分外包装没有警示标识、没有中文标签或化学成分不明(只有代号),生产场所和工人的防护措施不落实,大量外来劳务工自我防护意识差,流动性大等隐患,我市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4 遵循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科学应对、减少危害;反应及时、措施得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
2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分级
根据中毒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及造成人员的伤亡和危害程度,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重到轻划分为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3个等级。
重大(Ⅱ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指一次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较大(Ⅲ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指一次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一般(Ⅳ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指一次中毒9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3.1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根据《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市卫生局分管职业病防制副局长和分管医疗救护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区卫生局局长、市卫生局应急办、办公室、医政处、防疫处、规财处等处室负责人和市急救医疗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任成员。
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协助或负责我市发生的重大和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卫生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区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简称区级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3.2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组建与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接收并上报重大、较大、一般职业中毒事件信息;落实市级领导小组关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指示和批示;发出启动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组织协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组织卫生应急健康教育。
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卫生局应急管理科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3.3 急性职业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行动组
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职业病防制、卫生监督、专家咨询等4个应急行动组。
⑴ 医疗救护组。由市急救医疗中心牵头负责,包括市职业病防治院在内的全市急救网络医院参与,组建若干支医疗救护队伍。主要职责是:组织调度事件发生地附近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救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现场急救、转运、诊治)。
⑵ 职业病防制组。由市职业病防治院牵头负责,市健康教育研究所、事发地的区级疾病预防控中心和事发单位参与,组建若干支职业病防制队伍和健康教育队伍。主要职责是:对作业场所进行调查、检测、卫生学评价及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识别中毒源及中毒因素;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控制处理措施;密切监控、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组等应急行动组通报事态发展和防制技术资料;开展应急健康教育;必要时组织应急健康检查。
⑶ 卫生监督组。由市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事发地的区级卫生监督所参与,组建若干支卫生监督队伍。主要职责是:协助职业病防制组进入用人单位事件场所调查采样;开展作业场所卫生监督,控制有毒有害场所和物品,现场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和职业病防制组等应急行动组通报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
⑷ 专家咨询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业中毒组,负责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各应急行动组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3.3.4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局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个相关应急行动组。
3.3.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⑴ 医疗救治机构:主要负责职业中毒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治及必要的临床观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市职业病防治院是本市化学中毒救治的主要基地,负责储备化学中毒特效解毒药,并对定点救治医院和其它医疗机构化学中毒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中毒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对现场处置及中毒病人救治提供技术支持,对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应急体检或医学观察、负责职业病诊断。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收集、处理、分析急性职业中毒相关信息。
⑶ 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监督,负责对职业中毒事件的接报,对可疑职业中毒因素、作业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3.3.6 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件1)。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全市建立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系统,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隐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和危害因素治理提供依据,发现和报告存在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隐患;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企业医务室应根据员工或患者职业接触情况、自觉症状、临床表现,及时发现、报告疑似职业中毒病人或急性职业中毒隐患。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局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职业中毒事件。
4.3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所、医疗救治机构、卫生局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市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和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4.4 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
4.5 报告程序和时限
用人单位在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局指定的接报单位)。
急性职业中毒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局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市卫生局核实确认后报告市政府及省卫生厅。
对于确认的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市卫生局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卫生部。
4.6 报告范围和形式
4.6.1 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以电话报告同级卫生局和市职业病防治院。
4.6.2 网络直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除电话报告同级卫生局和市职业病防治院外,条件成熟时可进行网络直报。
4.6.3 书面报告
⑴ 初步报告
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到达现场后2小时内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并将事件的初步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局和上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⑵ 进程报告
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 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事件发生经过);
② 中毒患者情况(发病时间、接触人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就诊地点、救治情况);
③ 企业情况(工艺流程、使用毒物名称、种类、数量、存在方式);
④ 事件发生时,发生地地理环境、气象情况,周围居民居住地等有关情况;
⑤ 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的血液和尿液,毒物、空气、水源等样品);
⑥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隔离区、防护区、人员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环境污染等状况);
⑦ 中毒事件初步结论。
⑶ 结案报告
在对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局进行最终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 中毒事件概况、接报过程、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死亡的人数、临床表现等情况;
② 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对象的确定与选择、调查的样本数、调查的内容、方法及数据处理等;
③ 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时中毒现场的各个生产活动状况;现场和实验室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
④ 中毒事件的结论,包括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中毒人数及救治结果,毒物种类、名称等。
4.6.4 其他报告
⑴ 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局,并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⑵ 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
⑶ 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局,应当及时向中毒事件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4.7 预警
根据职业中毒报告和调查信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职业中毒组按职业中毒分级标准确定事件性质和级别,提出预警级别和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建议。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警报告:
⑴ 卫生监督所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隐患;
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中,确定为危害程度严重、存在重大急性中毒事故隐患;
⑶ 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发现可能导致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危害因素严重超标;
⑷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情况或已发生事故有进一步扩大或升级。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职业中毒专家组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事件性质和级别,提出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建议送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并按《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5.2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5.2.1 一般(Ⅳ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级领导小组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监督所救治伤者,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2.2 较大(Ⅲ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由市级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医疗救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监督所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中毒病人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卫生厅和国家卫生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3 重大(Ⅱ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处置。市卫生局组织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职业病防治院和市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落实。
5.3 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立即启动区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有关应急行动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当中毒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市卫生局支援。
市卫生局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按分级响应的原则组织处置。当事件升级后,市卫生局立即启动市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医疗救护、职业病防制、卫生监督、专家咨询等4个应急行动组,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当中毒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卫生厅支援。
5.3.1 现场卫生学调查
职业病防制组负责现场卫生学调查,确定引起中毒事件的毒物;对中毒医学原因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向现场救援者提供救援建议;向公众、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⑴ 调查准备
① 信息资料收集。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迅速收集有关文献资料;
② 检查现场调查包是否配备完好(快速检测仪器、采样装备、现场调查表、现场记录表、照相机、录音机等);
③ 个体防护装备和通讯工具;
④ 拟订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安排现场调查工作中的组织分工。
⑵ 调查内容
① 到达中毒现场后,应与处理中毒事件的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获得配合。若现场尚未得到控制,应根据获悉的资料和调查到的资料,立即就事件现场控制措施、中毒患者人数统计、检伤以及急救处理、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现场隔离带设置、人员疏散等提出建议,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调查。调查人员要在正确的个体防护下开展工作。若中毒事件已经得到控制,应先了解中毒事件概况(时间、地点、中毒人数、救治情况),再进行现场勘查。
② 现场勘查。了解现场环境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资料,在现场对可疑毒物进行浓度检测并采集样品留实验室分析(现场空气或其他样品的毒物浓度即便已被稀释也应测定,有时也可事后模拟现场进行检测作为参考)。
③ 调查现场中毒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中毒事件发生经过,中毒人员接触毒物时间、地点、方式,中毒人员姓名、性别、工种,中毒的主要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抢救经过。同时向临床救治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事件发生过程、抢救经过、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采取患者的生物样品留待检测。
④ 现场调查时应注意:现场安全和自我保护;仔细观察倾听各方面意见,作好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
⑶ 样品采集
采样前,必须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和发生地情况。采样时,应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选择合适的采样容器和采样工具,防止污染,采集的样品量应当足够满足多次重复检测。采集样本包括环境样品、生物样本。
⑷ 现场快速检测
为及时了解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原因,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提供依据,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对中毒现场的空气及可能造成中毒的水或物质进行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不能进行现场快速测定的项目,现场采样后,应及时送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对中毒现场已被破坏或已遭改变的,必要时须进行模拟测试。
⑸ 现场个体防护
所有进入中毒现场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都应采取个体防护。根据有害物质的类别和空气中的浓度分别选用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5.3.2 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组负责中毒病人的救治。
⑴ 迅速脱离现场:参与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应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上风向的空气新鲜场所,安静休息,避免活动,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密切观察24-72小时。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检伤分类,给予相应的标志,以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抢救措施。
⑵ 防止毒物继续吸收:立即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针对毒物种类,采取有效的、相对应的措施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对不明原因毒物引起的中毒,要慎重处置。
⑶ 对症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保护各脏器功能,维持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⑷ 应用特效解毒剂:在现场应抓紧时机,立即早期给予相应的特效解毒剂。
⑸ 医疗救治要点:尽快查清毒物种类,明确诊断,以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病因不明时,应当先进行抢救,同时查清毒物。治疗的重点在维持心、脑、肺等脏器功能,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
5.3.3 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组负责查处中毒单位违法行为。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事件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事件现场,对可疑职业病危害场所和有毒有害因素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相关原料、辅料;搜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撰写事件处置评估报告。
5.3.4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事件发生性质和本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的实际情况,加强监督排查,严防发生类似事件,并做好卫生应急准备工作。
5.4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原因已经清楚并已消除,中毒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经过毒物急性中毒最长潜伏期后,接触人员中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而原有患者病情稳定,应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应急响应“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三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卫生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
6.1 初期评估
6.1.1 评估内容
毒物的种类、数量、暴露方式、途径以及范围;毒物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6.1.2 评估结果
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评估结果应及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6.2 处理过程中的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还应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6.3 事后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涉及的毒物种类和中毒事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6.4 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现场指挥部要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定专人及时向媒体发布急性职业中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市区卫生局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进行毒物防护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6.5 奖惩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市、区卫生局要及时表彰在应急处理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职业中毒防控体系
建立以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研究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街道防保所为轴心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防控体系,辅以其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防控网络。提供全面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
7.1.2 医疗救治体系
将市职业病防治院建成“深圳市职业病与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同时将实力较强的市级综合医院和区级人民医院设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定点救治医院”,各区根据人口、化学源分布情况、医院服务范围设立1-2家(宝安、龙岗以工业为主的街道按同样标准设立)中毒定点救治医院,对于大工业区内或高危化学源附近社区医院、企业医院有针对性建成具有相应中毒紧急救治能力的医院。建成覆盖全市、针对性强、反应灵敏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7.1.3 卫生监督体系
加强市、区、街道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切实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及时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急救用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预防和控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7.1.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评价、职业流行病学、健康监护)、实验室检测(理化检测、中毒临床检测)、临床救治(职业病临床、中毒临床、临床急诊)、卫生监督人员60人组建市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30人为后备队伍。各区卫生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区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据工作需要、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市、区职业中毒应急队伍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卫生局统一调度指挥。
7.1.5 科研和对外交流
积极开展急性中毒环境检测、早期监护、中毒救治、流行病学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警、应急管理方面科研工作。加强对外交流,及时掌握国内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新毒物、新病种、新动态,引进国内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先进的检测技术、救治方法、管理模式。
7.2 应急物质储备
7.2.1 市职业病防治院必备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设备(根据国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
现场检测设备:急救防护装置A级、急救防护装置B级、气体检测仪、毒物检测箱、傅立叶固液毒物检测仪、可移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
医疗救治设备:现场复苏设备、多功能监护仪、血液透析灌流仪、心脏起搏监护器、胃镜、电子支气管镜、动态脑电分析系统、微量泵、输液泵、血浆置换仪、便携式呼吸机、神经/肌电图仪、自动血液分析仪、移动式监护装置、呼吸机、除颤器、高压氧舱。
7.2.2 必备的特效解毒药品
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救治下列中毒的特效解毒药品:氰化物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亚硝酸盐中毒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中毒;有机磷中毒;有机氟中毒等。
市职业病防治院对我市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物且接触人数众多的中毒应急救治药品、器械、检测试剂按应对重大急性中毒事件要求实物储备,其它常见毒物中毒所需的特殊救治药品、器械、检测试剂按应对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实物储备,少见毒物所需的特殊救治药品、器械、检测试剂可少量实物储备或不储备。定点急性职业中毒救治医院按低一级别实物储备,但承担某种毒物专项救治任务医院,该种类中毒救治所需物质按高级别储备。工业区内社区医院、企业医院根据区域内中毒物质种类储备一般事故所需的应急救治药品及院前急救物资。
7.2.3 市区卫生局应申请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保证必备的医疗卫生设备和特效解毒药品的储备与更新。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机构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手册、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员工、社会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广泛宣传急性职业中毒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应对急性职业中毒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8.2 培训
市、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法律法规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控制知识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市职业病防治院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定期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项培训。各定点中毒救治医院、工业区内社区医院、企业医院要定期对本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治知识培训。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尤其是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培训。
8.3 演练
市、区卫生局组织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以提高识别、报告、调查与处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实战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专业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局根据形势变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修订更新本预案。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深圳市卫生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 名词术语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工作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造成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而引起职业人群中毒的事件。
附件1 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略)
附件2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略)
附件3 深圳市职业中毒医疗救治队伍人员名单
┌─────┬──────┬─────┬───┬──────┬─────────────┐ │ 组别 │ 现从事工作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单位 │ ├─────┼──────┼─────┼───┼──────┼─────────────┤ │ 公共卫生 │ 职业卫生 │ 黄先青 │ 男 │主任医师 │市职业病防治院 │ │ ├──────┼─────┼───┼──────┼─────────────┤ │ │ 职业卫生 │ 李智民 │ 男 │主任医师 │市职业病防治院 │ │ ├──────┼─────┼───┼──────┼─────────────┤ │ │ 职业卫生 │ 何家禧 │ 男 │主任医师 │市职业病防治院 │ │ ├──────┼─────┼───┼──────┼─────────────┤ │ │ 职业卫生 │ 吴子俊 │ 男 │副主任医师 │市职业病防治院 │ │ ├──────┼─────┼───┼──────┼─────────────┤ │ │ 职业卫生 │ 徐新云 │ 男 │主任医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职业卫生 │ 姜金荣 │ 男 │主管医师 │市卫生监督所 │ │ ├──────┼─────┼───┼──────┼─────────────┤ │ │ 职业卫生 │ 唐庆军 │ 男 │药师 │市卫生监督所 │ ├─────┼──────┼─────┼───┼──────┼─────────────┤ │ 毒理分析 │ 毒理 │ 刘建军 │ 女 │主任技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毒理 │ 袁建辉 │ 男 │技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毒理 │ 杨淋清 │ 女 │技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卫生监测 │ 理化检验 │ 刘桂华 │ 女 │主任技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理化检验 │ 谢建滨 │ 女 │副主任技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理化检验 │ 张建清 │ 女 │主任医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理化检验 │ 邓辉萍 │ 女 │技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理化检验 │ 姜 杰 │ 男 │主管技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业病临床│ 结核病科 │ 杨应周 │ 男 │主任医师 │市慢性病防治院 │ │ ├──────┼─────┼───┼──────┼─────────────┤ │ │ 皮肤科 │ 王立阳 │ 男 │主任医师 │市慢性病防治院 │ ├─────┼──────┼─────┼───┼──────┼─────────────┤ │ 法律 │ 监督执法 │ 郭志勇 │ 男 │主任医师 │市卫生监督所 │ │ ├──────┼─────┼───┼──────┼─────────────┤ │ │ 监督执法 │ 黄 柳 │ 女 │律师 │市卫生监督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