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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十一”期间药械保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4

发文字号

深食药监办[2007]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4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十一”期间药械保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7〕121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十一”长假和“两会”期间的生产安全,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节前开展自查,成立自查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自查,包括是否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项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特殊药品的储存、保管等环节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如锅炉操作人员、电工等)是否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三、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安排,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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