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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5-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6-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听障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管理办法》(鄂医保发〔2024〕39号),结合国家人工耳蜗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及我省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和医用耗材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诊为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二)佩戴助听器或其他助听装置无法改善听力和言语理解力;

(三)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

二、支付政策

(一)纳入范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医保统一编码:003305020200000-330502020),以及直接用于手术的医用耗材“人工耳蜗植入体”和“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

(二)支付管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医用耗材人工耳蜗均按乙类项目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三)使用限定。双侧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耗材医保支付范围限定为7周岁及以下儿童患者。

三、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使用人工耳蜗产品,以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集采价格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残联、卫健等部门沟通,周密组织实施,做好对象认定、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形成保障合力。

(二)做好系统维护。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规范执行统一的项目与耗材编码,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规范诊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合理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组织政策培训,开展政策宣传,强化业务指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参保患者省内就医,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我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耗材支付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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