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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皖药监科秘〔2021〕36 号
指导原则
安徽省
现行有效
/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数据资源管理局,合肥、宿州市政务管理服务局,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药品监管数据汇聚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探索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深度融合,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已实现监管行为数据交换共享。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场监管人员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和稽查办案时,应及时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数据录入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
二、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通过省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自动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数据交换至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场监管人员无需重复录入相关数据。
三、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为一线监管人员配发移动执法装备,鼓励监管人员使用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移动端开展现场检查,全程记录行政执法数据。
四、市场监管人员应常态化登录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本部门监管事项清单,及时处置风险预警信息,查看交换共享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数据,如发现数据共享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数据资源和政府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反馈。
五、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合肥、宿州市政务管理服务局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已有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作用,共同推进我省“互联网+监管”工作。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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