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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08

发文字号

京卫食品字[20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京卫食品字[2017]7号

2017年5月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2号)(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落实《指南》提供保障,督促辖区有关机构参照《指南》要求,规范开展基层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指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基层机构贯彻落实《指南》,并将《指南》作为评议、考核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统筹做好基层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覆盖到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同时,积极推进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先行试点,其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其他区选择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1家为乡镇卫生院)开展试点。

  四、请各区卫生计生委于5月20日前将确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反馈我委食品处liubin@bjchfp.gov.cn;请各单位登录bjspbz@126.com(密码:zhonghuan1309),下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联系人:刘彬;联系电话:83978207)

  附件: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基层医疗机构推荐表

  ____区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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