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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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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黑龙江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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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时间,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落实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步拓展制度实施范围,参保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坚持低水平起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统筹区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兜住民生底线。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实现资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逐步建立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确实减轻,长期护理相关产业协同促进作用持续发挥。
二、稳妥实施基本政策
(一)确立制度安排
1.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2.制度模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3.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积极探索推动省级统筹。
4.实施步骤。2028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区以就业人群为重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条件成熟的,适时将未就业人群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此前开展试点的城市齐齐哈尔市要对标对表国家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定调整完善,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省本级不设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区,参保人员与哈尔滨市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规范资金筹集
5.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区,建制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权益、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6.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缴费费率全省统一控制在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为准,缴费基数及上下限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基数执行。职工医保有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划转,每月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划转;无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在每月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时一并缴纳,不缴费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原则上每月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统筹区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3)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另行确定。
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0.3%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统筹区也可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在充分开展精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实施城乡差异化筹资的统筹区应明确划分农村地区的范围,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参保人员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为0.3%。各统筹区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情形细化政策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尽参。
(三)公平适度待遇保障
7.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8.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各统筹区可基于国家层面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在做好需求摸底和基金测算等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具体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等实行差别化待遇政策。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9.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具体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护理需求、护理内容和评定标准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10.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齐齐哈尔市做好原有目录与国家层面目录的对照映射,3年左右逐步统一规范。各统筹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按国家部署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11.激励约束机制。各统筹区应积极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12.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加快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加大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13.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不予支付。在非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不予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14.待遇终止或中止。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中止待遇享受:一是参保人员死亡;二是生活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评估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三是参保人员中止参保或者中断缴费的;四是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期间;五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终止享受待遇的其他情形。
三、持续优化管理服务
(一)统一评估管理。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先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各统筹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文件,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推动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并按国家部署适时推动全国范围互认。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起步阶段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建立专家库等形式实施评估。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各统筹区应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探索制定长期护理需求认定标准和服务计划相关规定。
(二)加强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各统筹区要合理规划配置本区域内定点机构数量,加强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明确申请、考核、退出规定等。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以及从事照料护理服务的其他组织纳入协议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
(三)规范支付管理。
国家层面指导各统筹区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四)严格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五)强化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优化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指导各地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根据国家部署,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七)做好配套支撑。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法制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建设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鼓励商保机构开发保障功能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属地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市级改革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制度启动实施后,不得自行调整政策,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批准。
(二)规范现有试点。
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齐齐哈尔市,要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三)加强部门协同。加强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长护险政策,强化长期护理保险互助共济理念,大力宣传建立长护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增强全社会保险责任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及时请示报告。各统筹区实施方案需经省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六)做好总结评估。各统筹区要建立重点联系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全面总结成效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推动制度建设稳步向好发展。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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