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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取得独生子女证增发养老金审核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7

发文字号

眉人社办发[2016]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7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取得独生子女证增发养老金审核办理工作的通知

眉人社办发[2016]64号

2016年6月27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月22日,省人大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全面实施半年来,申请生育二孩的家庭逐步增加。由于目前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未及时按规定将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以下统一简称《独生子女证》)退回,导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辨别其提供的《独生子女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取得《独生子女证》增发养老金的审核办理工作规范如下:

  从2016年7月1日起,凡我市取得《独生子女证》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能按政策规定增发养老金。对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提供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独生子女证》而在之后提供的,从其提供的次月起按政策规定增发养老金,之前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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