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08-18
眉食药监发[2016]14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眉山市
现行有效
2016-08-18
四川省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眉食药监发[2016]147号
2016年8月18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加强开学前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6]21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印发至每个学校,督促学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学校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各区、县局要按照省局要求,从8月20日到9月20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6年9月22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和专项检查统计表、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突发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联系人:谢志明 联系电话:38168580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6]21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校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研究决定,从8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省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今年上半年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总体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上半年发生的数起涉及学校食品安全舆情和事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要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食安办[2016]34号)精神,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落实好地方人民政府的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教育部门的主管责任,学校的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全面开展秋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州)局要制定专项计划加强对学校食堂大米、面、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的抽检;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突出重点抽查学校食堂,排查隐患,切实抓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二、督促自查,履行主体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的规定;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当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三、全面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各地要以农村学校食堂为重点,结合学校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店持证情况;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在醒目位置;从业人员是否100%健康体检,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规定做好原料索证验证工作,建立原料进货验收登记台帐;是否存在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等情况;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保持整洁,餐饮具和设施设备是否保持清洁,餐饮具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容器等是否严格按规定消毒;是否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食品留样是否有专用设备,并保留48小时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复查整改效果。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严格查处。省局将联合省教育厅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地方学校食品安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开展下半年餐饮环节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
四、强化应急防控,稳妥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
各地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增强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要健全舆情监测、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危害控制、调查处理等制度,科学、稳妥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心因性因素、舆论误导、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人为扩大事态和社会恐慌。对于学校食堂许可把关不严格、日常监管不到位、责任约谈制度不落实、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未及时上报等行为,上级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6年9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和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陈海华 联系电话:028-86633831
邮箱:39682831@.com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附件1: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自查表
学校名称(公章): 食堂名称:
食堂地址:
食堂类型: □大学 □高职高专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负责人: 联系电话: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结果 | 整改期限 |
| 组织、制度建设 | 是否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 ||
| 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 是否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 | |||
| 是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并有记录 | |||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是否由学校自主经营 | |||
| 对外承包食堂是否制定准入要求,并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 |||
| 许可证 | 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 ||
| 学校校长是否是餐饮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 |||
| 食堂环境 | 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 | ||
| “三防”措施是否健全 | |||
| 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 |||
| 健康管理 | 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 | ||
| 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 |||
| 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工作岗位 | |||
| 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并具有进货台账 | ||
| 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 |||
| 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 |||
| 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 |||
| 清洗消毒 | 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洗涤消毒设施,且数量满足实际需要 | ||
| 是否有餐饮具专用保洁设施 | |||
| 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 | |||
| 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消毒知识 | |||
| 餐饮具消毒效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保持清洁 | ||
|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情况 | |||
| 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是否保持清洁 | |||
| 是否使用超期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可疑食品 | |||
| 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生熟是否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 |||
| 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 |||
| 存放时间超过 2 小时的食品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 | |||
| 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 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
自查人员: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表
| 类别 | 基本情况 | 检查情况 | 查处情况 | 培训情况 | |||||||||||
| 总数 | 有证数 | 无证数 | 从业人员总数 | 出动人次数 | 检查户数 | 整改户数 | 整改合格数 | 查处违法行为数 | 立案查处起数 | 吊销许可证数 | 取缔户数 | 罚款金额(元) | 培训户数 | 培训人数 | |
| 学校食堂 | |||||||||||||||
| 托幼食堂 | |||||||||||||||
|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 | |||||||||||||||
|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
| 学校周边餐饮单位 | |||||||||||||||
| 合计 | |||||||||||||||
附件3: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类别 | 持证总数 | 完成数量 | 完成比例 | 展示形式(厨房) | ||||
| 透明 | 隔断 | 视频 | ||||||
| 大学 | 城市 | |||||||
| 农村 | ||||||||
| 高职高专 | 城市 | |||||||
| 农村 | ||||||||
| 中学 | 城市 | |||||||
| 农村 | ||||||||
| 小学 | 城市 | |||||||
| 农村 | ||||||||
| 幼儿园 | 城市 | |||||||
| 农村 | ||||||||
| 合计 | ||||||||
| 备注 | 展示形式栏,如餐饮服务单位采取了多种展示形式,应以该单位的一种主要展示形式归类填写。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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