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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3

发文字号

眉人社发[2016]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3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眉人社发[2016]54号

2016年8月3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54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第一档缴费的统筹基金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16.5万元;按第二档缴费的统筹基金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商业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维持50元不变,每年每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两倍。按第一档缴费的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3万元,按第二档缴费的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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