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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9

发文字号

眉人社办发[2016]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眉人社办发[2016]132号

2016年12月19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相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54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报销比例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

  二、放宽普通门诊就诊范围限制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就诊范围放宽至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三、门诊待遇转接
  因经办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导致部分2016年度应享受而未享受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群众,其门诊待遇转接至2017年继续享受。

  四、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增加
  将慢性阻塞性肺病和痛风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限额标准为800元∕人∕年。

  五、分娩待遇调整
  取消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规定,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普通住院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六、此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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