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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4

发文字号

眉食药监发[2016]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4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眉食药监发[2016]157号

2016年8月24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9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局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在生产环节彭山区局、仁寿县局要确保对辖区内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每家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在经营使用环节各区县局要确保完成《眉山市2016年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任务表》(见附件1)所确定的检查任务。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复查家次不得少于监督检查企业(单位)数的20%。

  二、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局须要求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予以曝光。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报送。请各区县局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及总局文件附件4、5、6三张附表报送市局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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