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16-05-10
眉食药监发[2016]8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眉山市
现行有效
2016-05-10
四川省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眉食药监发[2016]86号
2016年5月10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9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我市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延长到2016年9月底,结合前期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好企业自查
各区县局要认真贯彻《公告》精神,将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每一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并立即组织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自查工作。企业自查要结合我市前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根据《眉山市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总局《公告》的安排部署,认真按照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进行,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方案》所列“五种重点整治行为”和《公告》所列“十项违法行为”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二、按时汇总并评估自查报告
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送省局,并同时报送市、区县局,报送时间以邮戳为准。市局对企业自查报告汇总并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是否存在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等现象,并将初步评估报告上报省局。
三、进一步核查企业自查情况
各区县局要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围绕《方案》所列“五种重点整治行为”和《公告》所列“十项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加大检查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采取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彻查。检查中要有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并对发现的问题,按《公告》要求,依法调查处理。集中整治情况总结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市局药化市场监管科。
附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自查: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二、药品批发企业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问题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三、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情节严重”情形,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统一培训检查人员,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采取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彻查。检查中要有效发现问题,果断处置问题,坚决采取措施惩处违法企业。2016年9月30日前,应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具体案件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整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从严打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多,敢于坚决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1。
七、对整治工作已经做出安排的省(区、市),可结合本公告要求继续执行。其中,整治内容少于本公告要求的,按本公告要求执行,工作安排可按原计划执行,但最终报送整治情况的截止时间应按本公告执行。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针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企业药品供应保证责任、药品质量责任和渠道安全责任,切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和公众用药安全。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35 47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8-31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8
-
摩熵咨询 20 5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08-24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08-18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眉山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8-15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3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的通知
2016-08-02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眉山市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零售连锁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6-07-27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GSP认证证书的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6-06-30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2016-06-28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2016-06-23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5-24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年鉴》(2016)组稿工作的通知
2016-05-19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药行业2016年度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6-05-16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16-05-10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推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6-04-19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04-06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2016-03-24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眉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将眉山市人民医院等12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管理的公告
2018-01-31
-
眉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我市开通特殊疾病门诊业务的370家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公告
2018-01-31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12-27
-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12-07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2017-10-10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10-10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2016-12-19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2-19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
2016-12-12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21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08-24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08-18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眉山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8-15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16-08-03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3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的通知
2016-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