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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25

发文字号

粤医保函〔2025〕237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11-25

颁发部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我省参加的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期已于2025年10月9日结束,根据《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的相关要求,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决定延长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采购周期1年。为确保平稳有序衔接第三采购年,按照工作部署,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第三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一)医疗机构。已填报第三年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

  (二)中选企业。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

  (三)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中选产品配送企业。

  二、协议签订产品及价格

  第三年采购协议签订产品为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第三采购年自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9日,自2025年10月10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本年度协议量统计。

  四、协议签订量

  第三年协议采购量为采购主体填报的第三年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五、协议签订方式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协议签订主体,通过新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gpo.gzggzy.cn/)或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https://yyhc.szggzy.com:9000/sso/login.html)签订购销三方协议,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主体应按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议续签工作的领导。有关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回款等相关要求请参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9号)执行。请相关采购平台及时开放系统,组织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续签合同。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签订协议,同时做好协议签订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


  附件:

  1.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2.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第三年协议采购量.xlsx

  (附件详见电子版)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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