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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秋国庆期间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9

发文字号

宿食药监安发[2014]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宿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中秋国庆期间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宿食药监安发[2014]109号

2014年9月9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秋国庆期间特殊药品管理,严防特殊药品流弊和滥用现象发生,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中秋国庆期间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特殊药品批发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4年9月9日-2014年10月20日。
  企业自查整改:9月9日-9月20日,各企业按照本次专项检查重点,认真组织企业全体人员学习,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责任到人,9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市县局。
  县(区)局监督检查:9月21日-10月10日,各县(区)局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市局监督抽查:10月11日-10月20日,市局将对相关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和各县区局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以评价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效果。

  三、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瘦肉精”类药物等重点品种进行。全面覆盖上述药品的购、销、存和使用流向等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购入、储存、销售、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设施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落实售前核查和售后确认制度;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对电子监管码“见码必扫”和开展核注核销;是否建立异常销售预警和分析报告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等。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局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高度,紧紧围绕特药监管安全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辖区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局在检查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秉公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查到底,该整改的坚决责令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立案查处,确保处罚到位、有力震慑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三)强化措施,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各县(区)局、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强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特殊药品联合监管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监管效率,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特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总结评估,及时上报工作情况。请各县(区)局对专项检查进行总结评估,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报至我局安监处。联系人:盛芝娜,联系电话:0527-8435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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