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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面制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2

发文字号

宿食药监餐发[2014]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宿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面制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宿食药监餐发[2014]106号

2014年9月2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洋河新区综合执法局,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面制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4]225号)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面制品监督抽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突出重点,强化结合。要结合秋季开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以油条、馒头、包子等为重点品种,以学校食堂、小吃店为重点场所,以2013年及2014年第一季度抽检中面制品不合格的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次餐饮服务环节面制品监督抽检工作。

  二、规范程序,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开展监督抽检,确保程序的合法性、样品的代表性及结果的科学性,并做好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市局指定市疾控中心承担此次专项抽检的检测工作。

  三、加强核查,严格处置。各地要提高抽检样品阳性率,通过监督抽检及时发现各种食品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及时依法查处,确保处置率达到100%。

  请各单位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样品送至市疾控中心检测,并将样品信息表电子版报送市局,10月29日前将不合格样品处置结果报送市局餐饮安全稽查处。联系人:吴坚,电话/传真: 83355825,电子邮箱:sqyjwj@163.com

  附件1:2014年餐饮服务环节面制品专项抽检编号规则

  样品编号规则为:抽样品种代码(表1)+抽样地区序号(表2)+样品序号(2位阿拉伯数字)。如:泗洪县抽样的油炸面制品2号样品,样品编号为:YZ-SQ03-01

  表1 抽样品种代码

  样品类别   代码
  油炸面制品   YZ
  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之外的小麦粉制作的食品   MT


  表2 抽样地区序号

  单位   序号
  市所   SQ01
  泗阳   SQ02
  泗洪   SQ03
  宿豫   SQ04
  宿城   SQ05
  洋河新区   SQ06


  附件2:2014年餐饮服务环节面制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抽检品种   检测项目   批次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油炸面制品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泗阳、泗洪、市所每家3批次,宿城、宿豫、洋河每家2批次,共计15批次   GB/T5009.182-2003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之外的小麦粉制作的食品   洋河5批次,其余每单位6批次,共计35批次   《关于调整和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注:
  1、抽取样品一式两份,每份不少于250g,一份送检,一份留样。
  2、送样地址:宿迁市太湖路260号,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25房间;联系人:滕彩侠,联系电话:84389346。

  附件3:2014年餐饮服务环节面制品监督抽检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样品编号   样品  名称   定型包装/散装/现场制作   生产批号/制作日期   规格   被采样单位  名称   被采样单位  地址   被采样单位  业态类型   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检出限: )   检测结论
                     
                     
                     
                     
                     
                     
                     


  填表说明:
  1、样品信息要完整,不得缺项。
  2、生产批号/制作日期:如无批号或制作日期,填写采样日期,日期格式如“2013/03/15”。
  3、被采样单位业态类型:按照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填写。
  4、检验结果:为该项目实际检测值,必须注明检测值数据计量单位和实际检出限,未按规定注明的,视作无效数据。
  5、检测结论:按照判定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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