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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01

发文字号

宿食药监许发[2014]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宿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宿食药监许发[2014]99号

2014年8月1日

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药通[2014]1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药通[2014]18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GSP有关规定,根据当前我省执业药师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原则同意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管理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采用信息技术探索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管理,是促进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解决当前执业药师数量普遍相对不足的现状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各试点企业在配备符合自身需求的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的同时,应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积极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着力提升药事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针对各地确定的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省局专门制定《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系统配置要点(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配置要点》),指导其规范、严谨的开展试点工作。不在试点名单中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求,参照《配置要点》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功能,不断提高远程药事服务管理水平。

  三、药品零售环节处方药必须按规定经执业药师审核(包括远程审核)处方后方可销售。未配备执业药师或未实行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销售处方药。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不得通过远程审方形式销售。其他不得通过远程审方形式销售的药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已被省政府列为今年的年度考核指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评估远程药事服务管理工作成效。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反馈。联系人:何益,电话:025~83273679。

  附件1:江苏省药品连锁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试点企业名单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1   南京   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   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
  3   苏州   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4   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总店
  5   无锡   江苏大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6   无锡汇华强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7   常州   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8   常州市庆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9   南通   江苏同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0   江苏普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1   扬州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扬州大德生连锁有限公司
  12   扬州天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3   镇江   镇江华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4   江苏心连心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15   淮安   淮安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6   南京医药(淮安)天颐药房连锁公司
  17   盐城   国药控股盐城大药房有限公司
  18   盐城好药师大药房有限公司
  19   徐州   徐州市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20   徐州润东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1   连云港   连云港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2   连云港舒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3   宿迁   宿迁市大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4   宿迁市佳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5   泰州   泰州市博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6   泰州市百姓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7   昆山   江苏百佳惠苏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8   沭阳   沭阳弘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9   泰兴   泰州市隆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附件2: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配置要点(试行)

  一、场所与设施设备
  1、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和药事服务的需求,实现连锁总部执业药师与门店顾客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实时、流畅的远程沟通。
  2、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包括:
  (1)计算机;
  (2)服务器;
  (3)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
  (4)视频对话软件;
  (5)音像采集、传输设备;
  (6)指纹仪;
  (7)固定接入的互联网环境;
  (8)其他必要设施设备。
  3、连锁总部应安排专门场所设立远程药事服务室和计算机机房。
  (1)连锁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室应配备:
  ① 远程药事服务专用计算机,并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总部端)和视频对话软件;
  ② 摄像头、麦克风、耳麦或可视电话等音像采集、传输设备;
  ③ 指纹仪;
  ④ 其他相关设备。
  (2)连锁总部计算机机房应配备:
  ① 服务器;
  ② 不间断稳压电源(UPS);
  ③ 空调。
  4、门店应在营业场所设置远程药事服务室或远程药事服务区,并配备:
  (1)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并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门店端)和视频对话软件;
  (2)处方扫描或抓拍设备(如:高拍仪、扫描仪);
  (3)摄像头、麦克风、耳麦或可视电话等音像采集、传输设备;
  (4)其他相关设备。

  二、远程药事服务系统技术要求
  1、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内存应大于2G,硬盘应大于200G;服务器内存应大于8G,硬盘应大于500G;UPS电源应能支撑服务器运行20分钟以上。
  2、连锁总部和门店之间通信网络应稳定、安全、高效,远程沟通连接顺畅,确保远程药事服务质量。连锁总部网络带宽应不低于20M,门店网络带宽应不低于4M。
  3、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和视频对话软件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模块:
  (1)在线咨询(实现文字、语音、图片、文件传输);
  (2)远程审方(包括处方图片登记、处方待审提醒、处方审核、审方反馈提醒、调剂记录、调剂复核、处方查询和统计等);
  (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还应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对超量、多次购买进行自动锁定并不得销售);
  (4)执业药师考勤(包括指纹采集、在岗考勤等);
  (5)其他相应功能模块。
  4、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审方模块应与企业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并实现连锁总部、门店实时共享企业业务管理系统基础数据。

  三、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要求
  1、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远程药事服务活动管理工作,确保远程药事服务质量;企业信息部门负责远程药事服务系统技术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企业应建立远程药事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
  (1)远程药事服务系统管理制度;
  (2)远程药事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3)远程药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4)远程药事服务人员岗位职责;
  (5)远程药事服务操作规程(包括药学知识咨询、远程审方等操作规程)。
  3、远程药事服务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熟悉远程药事服务系统的功能,并能熟练使用。
  4、从事远程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在连锁总部,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悬挂于连锁总部和门店远程药事服务室(区)显著位置。
  5、企业营业时间内,连锁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室应有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执业药师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执业药师工作时间应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
  6、门店销售处方药必须经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后方可销售。未通过审核的处方,执业药师应在远程审方模块中注明原因,门店药师应不予调配,并告知顾客理由。
  7、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应建立执业药师考勤、处方审核、门店药事服务质量巡查等相关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保存上传的处方、图片、音像视频等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相关资料。记录应真实、准确、安全、可追溯。
  8、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出现故障或断电等情况影响审方工作正常开展时,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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