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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30

发文字号

宿食药监保发[2014]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宿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宿食药监保发[2014]135号

2014年12月30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2015年元旦、春节佳节将至,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消费已进入高峰时段,根据省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苏食药监保化函[2014]253号)、《关于加强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保化[2014]37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元旦春节期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落实
  当前我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局有关处室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干扰,攻坚克难,进一步提高对“两节”期间保化品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做到目标明确、方案具体、措施得力、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要针对节日期间保化品消费量大、消费品种较为集中等特点,重点检查批发企业、大中型商超、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场所,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易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美白、祛斑、祛痘、染发、烫发类等化妆品为重点检查品种,督促经营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规范台帐记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节日期间市场秩序。
  (二)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市、县两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贯彻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要重点排查、及时消除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源头性事件。要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合法性,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施设备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等。并按照省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走访,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盖章后于2015年1月16日前报市局保化处汇总。
  (三)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保健食品专项抽检工作。市局保化处和沭阳县局应严格按照省局《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保健食品专项抽检工作方案》和《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操作指南》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抽样,确保于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并将所有样品送至或寄至承检单位。

  三、加强应急值守,规范信息报送
  各县区局要按照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密切关注上级和媒体发布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动态,充分做好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对涉及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反馈。一旦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市局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各单位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联系人:陈锋,联系电话:84355855。

  附件1:2014年度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略)

  附件2:2014年度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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