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09-11
筑府办发[2007]11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贵阳市
现行有效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贵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目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的8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市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部分地区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我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目标
在我市集中开展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以四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2007年底,小作坊100%签订承诺书,力争到2009年,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60%;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三、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为此,实施小作坊监管就是要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完善“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小作坊监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及时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不含现做现卖)都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严密监管,督促企业领齐证照,守法生产,确保安全。
(二)普查建档,分类监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切实做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工作,统一汇总后,并根据其证照情况、地理位置、风险情况、销售范围、诚信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和动态更新,条件允许的应保存影像档案资料。
(三)严格限制目录,切实开展三项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贵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切实限制生产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的发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对一段时期内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严格实施条件改造、公开承诺、限制销售的三条规定。条件改造即:按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保证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暂行)》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改造,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能生产加工食品,由当地政府组织取缔。公开承诺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定量包装,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承诺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等。承诺应报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承诺应明示公开,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限制销售即: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超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超出限制销售区域的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
(四)严格要求,加强日常监督。一是实施生产报告制度。对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要求其必须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并适当进行强制检验。二是严格实施添加物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本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该包括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三是加强日常巡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食品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详细记录日常巡查的情况。
(五)依法监管,公正公开。一是严格实施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强制检验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有关部门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责令停产。食品监管部门应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三是依法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并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对小作坊监管情况定期公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小作坊日常检查、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大抽查力度。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划拨专项经费对辖区内的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及时掌握小作坊产品质量状况,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六)加大引导帮扶和整治力度。2006年我市开展了贵阳市米粉生产行业整顿工作,2007年正在开展全市豆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顿,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市政府对食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同时保障工作经费,逐步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进行免费从业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小作坊质量保障能力,促进其规范发展。
四、加强领导,整合力量,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有效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小作坊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将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落实完善“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各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管好本辖区和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对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负起责任,建设食品安全放心乡镇、食品安全放心社区。
(二)加大监管投入,强化基层监管力量。食品要攻坚,基层是关键。要从资金、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全面加强基层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从工作措施、组织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实和加强专职监督员、政府协管员和社会信息员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政府应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来解决政府协管员和社会信息员的报酬,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创建优质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园区活动。经过努力,实现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逐年减少、产品质量逐步提升、食品安全切实得到保障的工作目标。
(三)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按照下列分工,切实抓好小作坊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小作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对小作坊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进行评价审核,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将小作坊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含现做现卖)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对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核准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将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卫生部门。
市公安局:依法处理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查处和参与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食品监管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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