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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工业盐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4-07-06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4]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小工业盐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2004]60号

2004年7月6日

  为加强全市盐业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盐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在呼和浩特市盐业经济区从事以小工业盐为原料、辅料或在产品加工使用中作为必要成分的用盐企业、单位、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类型用盐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小工业盐是指除生产纯碱、烧碱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

  三、市盐务管理局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使用情况例行检查,用盐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市各级盐业公司应认真负责做好小工业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盐业公司计划组织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或者销售。

  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在呼和浩特市盐业经济区内经公路、水路运输盐产品的,必须持有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核发的准运证;经铁路运输盐产品的,必须持有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确因组织调运困难,经市盐务管理局同意,按规定领取准运证后,用户可自行购进小工业盐。

  六、为防止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销售食盐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小包装,未经小包装销售食盐,市盐务管理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小工业用盐单位应根据用途如实计划购进工业盐,并加强内部管理,不得销售、变卖或变相处理。如疏于管理,造成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市盐务管理局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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