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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宁区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试点中有关普通门诊诊察费政策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2-20

发文字号

宁价医[2013]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20

颁发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江宁区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试点中有关普通门诊诊察费政策的批复

宁价医[2013]54号

2013年2月20日

江宁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们《关于实施江宁区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中普通门诊诊察费问题的请示》(江宁价字[2012]162号)收悉。你区江宁医院、中医院、二院、妇保所、皮防所等公立医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2]167号)、《转发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5号)的要求,在全省率先实行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试点。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你区实施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试点中有关普通门诊诊察费政策批复如下:

  同意你区上述五家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在不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前提下,从2012年7月1日起暂参照“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执行期到2013年11月底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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