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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脑科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2-12-27

发文字号

宁价医[2012]3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7

颁发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南京脑科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医[2012]372号

2012年12月27日

南京脑科医院:

  你院关于《南京脑科医院申请核定抑郁症 (201)病区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和《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的规定,现核定你院新开设的抑郁症201病区22张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自该病区收治患者之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南京脑科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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