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卫生局、湖北省盐务管理局武汉分局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局、省盐务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全省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武工商公[2005]82号
2005年7月8日
各工商分局,各区计委,经委,公安分局,卫生局,盐务局:
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局、省盐务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全省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工商公[2005]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整顿盐业市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事关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要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市工商局与相关市直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名单见附件2),各工商分局、各区计委、经委、公安分局、卫生局、盐务局等部门也要根据辖区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迅速处理,以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要形成政府负责、工商牵头、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工商分局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积极会同计委、经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针对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各工商分局、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要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户登记造册,上门检查,发现无照经营或转租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坚决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工商分局、各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开展食盐市场整治的同时,要加大对经营者的宣传力度,使广食盐经营者知道经营食盐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对屡查屡犯以及重大违法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还要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示,努力营造维护食盐市场秩序良好的氛围。
五、8月8日前,各部门将盐业市场整顿工作总结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汇总辖区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连同《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邮箱地址:
gpjyj-wuqing@whgs.org)。
附件1: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全省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工商公[2005]9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卫生局,盐务局:
近年来,我省个别地方仍有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扰乱盐业市场秩序问题的存在。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盐务局决定,自2005年5月下旬开始,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整顿和规范全省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略)
1.省直有关部门盐业市场整治联席会议通讯录
2.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整顿和规范全省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一)清理无证照小盐田,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
(二)完善食盐市场监管制度,规范食盐经营企业行为,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 工作重点
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大力整治和规范盐业市场。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无证照经营的小盐田;无证擅自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无证照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厂、餐饮服务经营者等。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荆州、潜江等小土盐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孝感、潜江、枣阳等产盐区。
(三)整治的重点部位
盐产区和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
三、 工作措施
(一)加强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工商机关要会同卫生、盐政等部门,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坚决取缔非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对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的无证照小盐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违法物资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四)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省工商局与相关省直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名单见附件1)。各地工商、发改委、经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要根据本地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以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五)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各地各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 职责分工
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盐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盐政、卫生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小盐厂和私盐加工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
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
盐政部门要加强产盐区内的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卫生、盐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此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牵头、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会同发改委、经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要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盐业市场的检查和监测,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整治无证照小盐厂和贩卖私盐入手,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全面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重点市级工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六、工作安排
(一)5月上旬,召开省直有关部门盐业市场整顿工作座谈会。
(二)5月中旬,对重点地区进行专题调研。
(三)5月下旬,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四)从5月底开始,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盐业市场开展专项整治。省工商局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五)7月底,盐政、卫生、工商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制订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
(六)8月15日前,各部门将盐业市场整顿工作总结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工商机关以市州为单位汇总辖区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连同《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书面上报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
附件2:市直有关部门盐业市场整治联席会议通讯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