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7-04-25
黑卫规发[2017]1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17-04-25
省国家税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卫规发[2017]13号
2017年4月25日
各市(地)、县(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委(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改办报告。省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打击“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具体界定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批发企业在本方案印发之前购进的库存药品,可按原规定(提供上一家企业药品销售票据和凭证)继续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机构药品有效供应。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二)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增加一票,具体乡镇名单由各县(市)提报,由所在市(地)审核确定并公示,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品、计划免疫药品、中药饮片等国家有特别管理要求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两票制”管理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按规定可增加一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和一级流通企业提供的两张进货发票复印件,三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
(五)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以平衡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与成本,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
(六)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两票制”落实。
(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三)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稽查和发票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两票制”顺利推行。
(二)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构建健康良性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积极为“两票制”的落实创造有利条件。要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减少对药品采购的行政干预。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工信、商务、税务、物价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两票制”落地见效。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强化督导考核。省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两票制”落实情况的专题监督检查,并将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各级深化医改重要考核内容,推动“两票制”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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