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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7

发文字号

苏卫科教[2017]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卫科教[2017]19号

2017年7月17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7]649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我委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本地工作方案,细化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菌(毒)种保管的实验室以及运输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属地化监管职责,对辖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强化监管。严格禁止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单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集中保管和运输工作。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止工作进行整顿;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相应资质。

  三、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严防发生生物安全事件。

  工作负责人有关信息请于7月20日前报我委科教处。

  联系人:顾丰,联系方式:025-836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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