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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纳入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15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3〕6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6-2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根据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的诊疗技术水平及开展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政策的相关申请,经研究,决定将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纳入我省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试点范围,其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统一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47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及时做好信息更新调整工作;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作为试点医院要按照闽医保〔2023〕4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发挥口腔收费改革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诊疗收费行为,按照相关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探索配套相关的临床路径,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并按规定向厦门市医保部门上传费用明细等,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一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3〕6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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