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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闽医保〔2026〕12号
其他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26-02-1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现就福建省落实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55个品种。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在执行期内的其他批次集采品种重叠的,按照联盟采购和省集采规定,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联盟采购和省集采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集采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2月28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3月4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采购文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按照医疗机构所分配的最终结果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采购执行要求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原则上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集采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标准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请于2月22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或变更操作,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2月24日至2月27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2月28日至3月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并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医疗机构只需与联合体内的一家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的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不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最高销售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药品最低价格托底。
(三)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不超过所有非竞争组药品价格确定,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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