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7-12
闽医保函〔2023〕101号
其他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23-07-12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现就福建省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除头孢西丁注射剂型外的38个品种。头孢西丁注射剂型按国家联采办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时间与下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地时间同步,协议结束时间相应调整。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备供药品清单详见附件2。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我省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叠品种丙戊酸钠注射剂型,按照省集采规定,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省集采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集采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3年7月27日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挂网执行,7月31日起,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约定采购量计算规则,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
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原则上以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作为基数,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8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其中: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常释剂型、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注射剂、氨曲南注射剂、奥硝唑注射剂型、复方磺胺甲噁唑口服常释剂型、甲硝唑注射剂型、利福平/利福平Ⅱ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地尼颗粒剂、头孢西丁注射剂型、头孢地嗪注射剂,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4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5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比阿培南注射剂、达托霉素注射剂、伏立康唑注射剂、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注射剂、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头孢噻肟注射剂,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3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40%、三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5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集采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备供药品以及挂网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其它同通用名非竞争组药品,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7月17日-7月2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7月21日-7月27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以外的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或等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最高销售限价销售。销售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首年协议期内以销售价格下调3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价格托底;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不超过所有非竞争组药品确定,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三)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备供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联系人:李玲,联系电话:0591-88310718。
附件:1.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2.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备供药品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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