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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0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74号

2018年3月20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43号),为进一步降低丙肝参保患者个人负担,保障医疗机构合理利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相关药企协商谈判,确定我市丙肝按人头付费标准为40500元。请你们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丙肝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切实保障丙肝参保患者基本医疗权益。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2020年3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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