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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两批注射用甲氨蝶呤用于鞘内注射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31

发文字号

晋卫医转[2007]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3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两批注射用甲氨蝶呤用于鞘内注射的紧急通知
(晋卫医转[2007]2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两批注射用甲氨蝶呤用于鞘内注射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辖区卫生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该药物的情况并按《通知》要求暂停使用,立即封存,等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通知。
  二、各级医疗机构对已使用该药进行鞘内注射的患者要进行密切观察。发生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全力救治患者,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两批注射用甲氨蝶呤用于鞘内注射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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