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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2021年11月29日,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中医药局印发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粤卫规〔202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现对《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予以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正式公布,对2008年公布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对应国家修订内容,我委联合省中医药局对2019年的《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9〕1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与2019年《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9〕14号)相比,此次主要对《管理办法》中总则、注册条件、首次注册、变更注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调整相关表述。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删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表述。

  (二)增加相关条款。一是增加了相关处罚规定,对于有违反《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增加了对留学归国人员执业注册条件的补充。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护理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在我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满足其他注册条件即可在我省执业注册。

  (三)进一步简化注册流程。一是取消提交健康体检证明材料,健康状况由其工作单位在入职体检时进行评估。二是明确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三是简化跨省变更流程。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我省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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