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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襄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24

颁发部门

湖北省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2016年5月24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8号令)实施后,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请示省局医疗器械处,2012年4月5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鄂食药监市[2012]149号,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继续有效, 备案和许可只是办理程序的变化。为此,在省局出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的验收标准之前,现就执行《验收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局鄂食药监市[2012]149号文件要求,“自修订《标准》下发之日起,凡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按修订《标准》组织检查验收。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修订《标准》,未达到的,在上述期限后不得继续经营医疗器械。”据此,自2016年6月1日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在办理开办、变更、延续手续的审查和现场核查时,要严格执行省局鄂食药监市[2012]149号文件所附《验收标准》的规定。

  二、关于《验收标准》中“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条款的掌握,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只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可以不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相对应条款作合理缺项处理。

  三、经营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另按《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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