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2016-11-10
黑卫医发[2016]21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16-11-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6]217号
2016年11月10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提升医疗质量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医办医函[2016]7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委决定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结果互认适用医疗机构
(一)适用医疗机构
1、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中医,下同);
2、二级医疗机构;
3、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
4、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
(二)遴选标准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可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1、已通过CNAS认可医学实验室(可免检);
2、参加卫生部临检中心正确度验证,且连续3年成绩合格实验室(可免检);
3、参加室间质评活动,且成绩合格实验室;
4、参加现场考核测试,且成绩合格实验室。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以下简称检验结果互认)
(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现场考核(以下简称现场考核)
三、检验结果互认适用及非适用范围
检验结果互认包括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项目。
(一)检验结果互认适用范围
1、同一目的的检验;
2、原检验结果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验。
(二)检验结果互认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验;
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验;
3、根据疾病发展规律,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验;
4、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验;
5、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验;
6、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验;
7、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验。
四、组织开展
检验结果互认及现场考核工作由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组织,成立全省临床医学检验质量控制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及现场考核工作。
五、结果应用
(一)互认结果应用
1、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参加结果互认的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
2、二级医疗机构应认可三级医疗机构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
3、二、三级医疗机构应认可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
(二)现场考核结果应用
1、作为遴选互认实验室标准之一;
2、评估临床实验室检验质量的标准之一。
六、相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检验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
(一)明确互认项目。(首批互认项目见附件)
(二)互认检验项目统一标注。实行互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在互认检验项目前统一标注“*”号。同时,医疗机构应在检验报告的右下角,以楷体-gb2312五号黑体字,注释“标注*号的为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互认检验项目”。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各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大质量控制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医疗机构对临床实验室实施质量管理,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
(四)建立工作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考核、评估制度,落实好对互认机构检验结果的认可工作,既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又要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同时应保证本单位的检验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报告。
(五)强化医患沟通。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报告,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验。对需重复检验的项目,需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
(六)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各单位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认真总结医疗质量控制、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情况,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上报工作信息。
七、远期工作目标
建立检验结果互认的大数据平台。建成覆盖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的室内质控实时监管的信息化大数据平台,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提供数据支撑。逐步实现检验结果互认及现场考核全省覆盖。
联系人:魏影 郭妍
联系电话:0451-87907512 87907513
电子邮箱:hljjyjghr@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的检查项目(44项)
一、血细胞分析(5项)
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GB)、血小板(PLT)、血细胞比容(HCT)。
二、生化项目(19项)
钾(K)、钠(Na)、氯(Cl)、钙(Ca)、磷(P)、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肌酐(CRE)、尿素(URE)、尿酸(UA)、葡萄糖(GLU)、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乳酸脱氢酶(LDH)、肌酸激酶(CK)、糖化血红蛋白Alc(HbAlc);
三、常规免疫项目(3项)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HBsAb)、丙肝病毒抗体(anti-HCV);
四、内分泌项目(11项)
总T3(T3)、总T4(T4)、促甲状腺素(TSH)、促卵泡成熟激素(FSH)、促黄体生成素(LH)、孕酮(P)、催乳素(PRL)、睾酮(T)、雌二醇(E2)、叶酸(FA)、胰岛素(INS);
五、肿瘤标志物(7项)
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CA 125、CA 15-3、CA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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