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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3-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潮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15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的公告

2018年3月15日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工商[2017]5号)和市政府的决定,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安全事故,我市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请全市各企业自觉遵守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参照《承诺书》(样式)制定本企业《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具本企业印章,并通过企业网站、住所(经营场所)等载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众利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主体责任承诺的主体类型包括公司、非公司经营单位、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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