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6-09
邹政办字[2017]6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滨州市
现行有效
2017-06-09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邹政办字[2017]61号
2017年6月9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县计划生育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以及滨州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滨卫妇幼字[201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完善政策保障、增进民生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从经济支持、医疗健康、生育关怀、养老保障、社会关怀、精神关爱等六个方面,逐步建立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政策体系。
二、关怀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关怀内容
(一)经济支持
1.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自2015年1月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不分城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和生活支出增加,实行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2.实施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抚助金制度。对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发放一次性扶助金3000-8000元,并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进行紧急救助。(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二)医疗健康
3.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由市、县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4.对我县计生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白血病、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给家庭造成特殊困难的,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中给予3000-1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责任部门:民政局、县计生协)
5.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发放市统一制作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方便就医卡”,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责任部门:县内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
6.定期组织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每年安排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牵头部门:县计生协;责任部门:县内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
7.建立计生特殊家庭老人“家庭医生”制度,明确社区医生和乡村医生对计生特殊家庭60岁以上老人实行一对一医疗健康签约式服务,负责提供健康指导和医疗随访。(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计生协;责任部门:各镇街、村居和医疗服务机构)
(三)生育关怀
8.提供再生育服务。为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普及生殖健康知识,科学指导安排生育计划并协助实施。对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给予必要的帮助。加强孕期保健,指导进行产前筛查,有效减少缺陷儿出生。为困难家庭提供新生儿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促进患儿早诊早治。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计生协;责任部门:各镇街、村居和医疗服务机构)
9.优先办理收养登记。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办理收养登记。(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四)养老保障
10.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 按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由县卫计局全额代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残联)
1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个人申请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优先予以安排。(牵头部门:县民政局;责任部门:县计生协)
12.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优先予以安排。(牵头部门:县民政局;责任部门:县计生协)
13.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每月80元的护理补贴。(牵头部门:县民政局;责任部门:残联、县计生协)
(五)社会关怀
14.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或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其住房问题。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牵头部门:县房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民政局)
15.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责任部门: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残联)
1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惠民殡葬政策补贴条件的,其家庭成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牵头部门:县民政局;责任部门:补贴对象所在单位、县财政局)
17.将失去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计生协)
(六)精神关爱
18.进行心理疏导。免费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必要时可以到县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咨询,也可以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在征得同意后,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援助,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计生协)
19.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和社会组织以及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电话联系、定期看望、节假日问候、聊天陪伴、劳动帮助等形式帮助解决部分生产和生活难题。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籍。(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计生协)
20.开展慰问活动。由镇街或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定期(传统节日或其他合适的时间)走访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各种文化联谊活动,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牵头部门:县卫计局、计生协;责任单位:各镇街、村居及相关单位和组织)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扶助关怀措施,落实工作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创造运作协调、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立信息档案。各镇街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建立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档案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情况,积极主动为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供信息,做到目标人群全覆盖。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统计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及时更新相关动态数据。
(四)建立落实联系人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在的村居(社区),要建立由镇街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干部、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联系小组,负责对应联系一户计生特殊家庭,并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1名较为固定的联系人。联系小组和联系人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不少于1次,了解联系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反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传递相关信息,化解不良情绪。
(五)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根据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人群,做好资金测算,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生育关怀基金的作用,切实为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六)强化检查考核。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加强对扶助关怀工作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扶助关怀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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