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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市食品安全第三方核查结果处置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5

发文字号

衡政办[201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衡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5

颁发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市食品安全第三方核查结果处置机制的通知

衡政办[2011]32号

2011年8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实现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市食品安全第三方核查结果处置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药监局对全市食品的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独立行使食品抽样检验权。食品安全核查结果以《衡水市食品安全核查专报》形式报告市政府、市食安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市药监局发现不合格食品样品后,要及时将检验结果及样品采样单与《衡水市食品安全核查专报》一起报告市食安办。对于重点监控的食品安全问题,市药监局要及时委托权威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报告。

  三、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责成承办部门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核实调查,并依法处理。承办部门核实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食安办进行反馈,市食安办梳理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第三方核查的交接、处置登记台帐等工作,并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督办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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