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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衡政办[201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衡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

衡政办[2011]23号

2011年6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成区内、外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在建成区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和营业时间,食药监局(餐饮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划定范围和规定营业时间以外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

  二、建成区之外,包括农村集贸市场和农村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请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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