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再评价认为,甲丙氨酯制剂临床价值有限,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风险较高,长时间使用可能产生药物依赖,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效益。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甲丙氨酯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将上述决定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已生产的甲丙氨酯制剂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附件:撤销的甲丙氨酯制剂批准文件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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