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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0479】QL1706 联合多纳非尼及肝动脉灌注化疗(HAIC)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胆道恶性肿瘤的单臂、II 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0479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3-1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不可切除胆道恶性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QL1706 联合多纳非尼及肝动脉灌注化疗(HAIC)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胆道恶性肿瘤的单臂、II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QL1706 联合多纳非尼及肝动脉灌注化疗(HAIC)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胆道恶性肿瘤的单臂、I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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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QL1706联合多纳非尼及肝动脉灌注化疗(HAIC)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胆道恶性肿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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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3-16

试验终止时间

2028-03-13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18-75岁; 2.经病理组织/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胆道恶性肿瘤,包括肝内胆管癌、肝外胆管癌及胆囊癌; 3.ECOG PS评分≤1分; 4.根据RECIST 1.1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5.既往未接受过系统(如靶向、免疫、化疗)或局部(如HAIC、TACE)抗肿瘤治疗,手术切除、放疗和消融除外; 6.Child-Pugh 肝功能评分≤7 分; 7.无HAIC、靶向药物及免疫治疗禁忌; 8.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入组治疗前 14 天内需符合以下标准(在获得检查结果的前 14 天内,不允许通过静脉或皮下给药的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和其他药物进行矫正治疗):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 x 10^9/L,血小板≥75 x 10^9/L,血红蛋白≥90 g/L; - 血清肌酐≤1.5 x 正常值上限(ULN),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 丙氨酸转氨酶(ALT)和天冬氨酸转氨酶(AST)≤3×ULN(肝转移患者为 ≤5×ULN),总胆红素 (BIL) ≤2×ULN(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为 ≤3×ULN);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x ULN(对于在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预防性抗凝治疗的患者,INR≤2 x ULN,APTT在正常范围内); - 心脏功能正常,二维超声心动图测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20%; 9.预期寿命>3个月; 10.育龄期妇女受试者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且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可靠有效的方法避孕。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可靠有效的方法避孕。哺乳期妇女不能入组; 11.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

排除标准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罕见组织病理学类型的胆管癌,如壶腹癌、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肿瘤、肉瘤和粘液性囊性肿瘤; 2.既往或计划进行任何器官移植; 3.未如预期减轻黄疸的阻塞性黄疸患者; 4.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5.确诊或疑似有症状的活动性脑或脑膜转移患者; 6.在过去 3 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加过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同时参加过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7.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入组的其他疾病证据,例如未控制的高血压、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活动性感染或不受控制的感染(≥CTCAE 2 级感染)、活动性间质性肺病、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精神疾病或社会状况,或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 8.严重心血管疾病史:给药前12个月内NYHA II级或以上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或脑血管意外;超声心动图显示 LVEF <50%;QTc >480ms(Fridericia 方法,如果 QTc 异常,则间隔 2 分钟连续三次测量的平均值);高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基于 ≥2 测量值的平均值);高血压危象或脑病病史; 9.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过去 2 年内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结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包括接受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患者); 10.既往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例如,抗 PD-1/L1、CTLA-4、TIGIT、LAG3 抗体)、免疫检查点激动剂(例如,CD40、CD137、OX40 抗体)或其他针对肿瘤免疫机制的免疫疗法,治疗性抗肿瘤疫苗除外; 11.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 以下情况除外:(1)鼻内、吸入、局部或局部类固醇(例如,关节内);(2)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不超过 10 毫克/天的泼尼松;(3)预防性使用类固醇治疗超敏反应(例如,CT 扫描治疗前用药); 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 注意:如果入组,患者在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后 30 天内和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后不得接种减毒活疫苗; 13.HBV(HBsAg 和/或抗 HBcAb 阳性,可检测到 HBV DNA)和 HCV(抗 HCV 抗体阳性)或 HBV 和 HDV(抗 HDV 抗体阳性)的混合感染; 14.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严重消化性溃疡、胃炎、胃肠道穿孔、腹瘘、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 COPD 急性加重; 15.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明显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包括呕血、便血、咯血);需要输血、手术、局部治疗或持续药物治疗的出血事件;有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或凝血病病史的患者;在随访研究期间,肿瘤被研究者判断为极易侵犯重要血管并导致致命出血的患者; 16.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首次给药后 30 天内计划进行过大手术(研究者决定);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进行过局部小手术(不包括中心静脉导管放置和静脉端口植入); 17.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从筛选到最后一次研究干预剂量后 90 天或最后一次研究药物剂量后 180 天,不愿使用有效避孕措施的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或女性; 18.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或其赋形剂过敏或超敏反应; 1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强制终止研究的因素,如酗酒、滥用药物、其他需要联合治疗的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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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福建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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