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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1540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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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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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GR阳性晚期实体瘤
SMET12 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安全性的 I/IIa 期临床研究
SMET12 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安全性的 I/IIa 期临床研究
评估 SMET12 在 EGFR 阳性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单臂
Ⅰ期+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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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时迈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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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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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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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从研究流程; 2.年龄>= 18 周岁; 3.研究人群: 剂量递增阶段: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 EGFR 阳性晚期实体肿瘤患者; 剂量扩展阶段: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拒绝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 EGFR 阳性目标适应症患者[暂定 EGFR 阳性头颈部肿瘤、EGFR 阳性 NSCLC、EGFR 阳性消化道肿瘤(食管鳞癌/胆管癌等)、EGFR 阳性子宫内膜癌以及其他瘤种];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1 分; 5.预计生存超过 12 周; 6.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计数(NE#)>=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以及血红蛋白(HGB)> 9.0 g/dL(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延长<= 1.5×正常值上限(ULN),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如有肝转移,则 ALT、AST <= 5×ULN;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60 ml/min或血清肌酐<= 1.5×ULN;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7.按照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且靶病灶未经放射治疗或既往放疗后有明确影像学进展;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清/尿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请登录查看1.已知对注射用 SMET12 或其任何辅料成分过敏,或过敏体质; 2.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 2 周内具有活动性或需要治疗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3.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5.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中任何一项活动性感染者,但以下情况可入选本研究: a) HBsAg 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情况下,HBV 脱氧核糖核酸(HBV-DNA)低于检测值下限(500 IU/ml 或 1000 cps/ml); b) 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但丙型肝炎核糖核酸(HCV-RNA)检测阴性。 6.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毒性未缓解至 1 级或以下(CTCAE v5.0)(脱发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7.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史(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筛选前 5 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癌的患者除外); 8.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研究药物; 9.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或预期研究期间使用减毒活疫苗; 10.首次研究用药前,全身化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3 周(如化疗药物为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 C,需距末次化疗时间至少 6 周;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洗脱 2 周即可);单克隆抗体药物(包括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如程序性死亡蛋白(PD-1)、程序性死亡蛋白配体(PD-L1)、细胞毒性 T 淋巴细胞抗原 4(CTLA-4)等)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3 周;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2 周,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3 周;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末次给药后至少 2周; 11.筛选时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1 年内接受全身系统治疗也视为活动性),包括但不限于免疫相关心肌炎、免疫相关肺炎、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韦格纳肉芽肿、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 12.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以及恢复良好的微创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3.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有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 14.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2)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3)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 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15.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每月需要>= 1 次引流的难治性腹水; 16.已知有药物滥用史;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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