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医疗机构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3-23
京卫医字[2017]5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17-03-23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医疗机构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7]55号
2017年3月2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市以医联体为载体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形成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医,现将分级诊疗工作中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坚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原则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药事管理部门、医务管理部门等部门作用,加强药品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二)坚持结合功能定位合理配备药物原则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特点,配备相应的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应配备常见病、多发病治疗和急(抢)救等临床必需的药物或社会药房、电商等能够按需及时提供上述药物;二级医疗机构除配备上述药物外,还需配备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治疗药物;三级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特点,合理配备药物。
(三)坚持基本药物优先原则
落实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有关要求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在药品阳光采购中,重点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四)坚持四类慢性病药物优先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阶段要优先配备高血压、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四类慢性疾病(以下简称“四类慢性病”)稳定期常用药物,并与医联体内大医院四类慢性病常用药物相匹配,以方便群众就近、有序诊疗。
二、保障措施
(一)医联体统筹管理措施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联体成员单位配备药物的指导和管理,协调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统一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四类慢性病稳定期常用药品的采购目录,利于医联体内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药物的衔接,方便群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管理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参考《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药品重点管理目录》(见附件)合理配备相应药物,重点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诊疗工作。各区可借鉴朝阳区、石景山区等药品供应链改革经验,利用现代化物流方式,补充社区药品品种供应,方便患者用药。
(三)长处方管理措施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长处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四类慢性病患者提供最长不超过2个月药品用量的长处方服务。
(四)抗菌药物管理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本机构抗菌药物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要按照抗菌药物的限制级别要求开具相应药物,不得违规开具,防止出现抗菌药物滥用等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医联体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工作,加强指导与管理,统筹考虑医联体内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药物衔接,并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医务人员、信息人员等学习相关文件,做好与医保系统对接、药品配备、处方开具等工作,促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深入推进。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本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四类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的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行长处方政策,切实方便群众就医。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确定本单位的药物目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患者需求等情况,同时统筹考虑医联体内大医院医生到基层出诊需要的专科用药或抗菌药物,确定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定期动态调整并公示。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培训,以使其掌握正确使用新增药品的方法。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配备药物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采购药物的有关程序做好药物配备工作。要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四类慢性病相关药物的配备工作,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做好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间常见病、多发病药物衔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医政医管处:王同国;联系电话:83970606
基层卫生处:宗保国;联系电话:83970796
药 械 处:杨旸;联系电话:83970717
附件: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药品重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为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大医院药品有效衔接,参考《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12年版,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药品重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一、抗寄生虫病药
1.抗疟药
2.抗利什曼原虫病药
3.抗血吸虫病药
以上药物应在专科医师指导下应用。
二、麻醉用药物
1.全身麻醉药
2.麻醉辅助药
以上药物应在专科医师指导下应用。
三、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1.抗痛风药:二级以上医院医师或专科医师出具治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人员、药房等情况配备。
2.抗风湿药: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出具治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人员、药房等情况配备。
四、神经系统用药
1.抗震颤麻痹药
2.抗癫痫药
3.抗重症肌无力药物
4.抗痴呆药物
以上药物应在专科医师指导下应用。
五、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部分镇静催眠药物(地西泮、艾司唑仑等)等,是由经过培训的基层医师可以使用外,其他药物建议专科医院使用。
六、泌尿系统用药
透析用药建议具备相应硬件条件和有相应技术水平的机构使用。
七、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免疫系统用药
设有相关专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抢救类激素用药除外)。
八、诊断用药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治水平,由有经验的医师开具。
九、眼科用药
青光眼用药应在明确诊断后,由经过培训的医师或专科医师指导用药。
十、妇产科用药
基层全科门诊可开具针对诊断明确的阴道炎、盆腔炎等的外用及口服药物。
十一、抗肿瘤药物
二级以上医院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出具治疗方案,指导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配备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药物,加强对重点管理目录中处方药品的管理,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存储条件、运输条件要求较高的药品如部分蛋白制剂、生物制剂、血液制剂等,以及在服用期间需要监测相关指标或血药浓度,如华法林、抗癫痫药物等,原则上不应在基层使用;部分专科用药,如抗凝血药、纤维蛋白溶解药、促凝血药、抗精神病药、抗肿瘤药、免疫调节药物、麻醉药及辅助麻醉药、部分激素类和内分泌用药、影像诊断用药、解毒药、部分妇产科用药等,原则上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基层医务人员不应开具(医联体内大医院医生到基层出诊开具的专科用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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