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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山东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3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15]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13

颁发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山东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价格[2015]29号

2015年7月13日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5]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事中事后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不断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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