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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4

发文字号

甬市监组人[2014]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24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甬市监组人[2014]50号

2014年7月24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东钱湖区、保税区功能局:

  现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增强我市食品药品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根据省、市关于执业药师、药学及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医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等相关规定,就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权力下放、考培分离、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原则,以提高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为目标,寓服务于监管之中,通过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和监管的针对性,通过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育一支熟悉专业、依法经营、诚信履职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队伍,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自我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为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打下基础。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执业药师注册。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政策解释、
  检查督促和协调违规注册举报的查处;行政审批处负责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负责办理。
  (二)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审核。市局行政审批处负责政策解释、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负责办理。
  (三)药学、医疗器械高级职称评审。市局组织人处事负责资料初审和审评材料上报。
  (四)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医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药学及医疗器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药学人员继续教育,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省局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办文等培训管理工作,民个协会具体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餐饮服务监管处负责省局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办文、县(市)区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师资审定报备等培训管理工作,民个协会具体实施;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也可指导培训、组织考核。今后,如有新增项目,由市局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协调、管理等工作,民个协会具体实施,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按权限承办。
  (五)执业药师日常管理,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教育质量跟踪、基层联络站工作指导、举办学术报告、组织志愿者活动等。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宁波办事处负责、协调。
  (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海曙、江东、江北及四个功能区由民个协负责,其它由各县(市)区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决定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工作,探索与食品药品监管企业(单位)相适应的培训方式,加强对人员参训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二)完善制度建设。国家、省、市关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及教育培训有一系列的规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既要熟悉政策,严格执行,避免政策把握的不平衡性;又要根据监管实际,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健全内部的相关工作制度,做到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三)发挥市场作用。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实行考培分离,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或受委托负责考核工作,具体培训委托认定的培训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承办,从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及培训方式。市局对培训机构的认定要严格把关,并定期对其开展培训的质量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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