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工作措施
2025-07-31
京政办发〔2025〕13号
其他
北京
现行有效
2025-07-3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健全本市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生育服务支持
(一)建立生育补贴制度。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并实施生育补贴制度。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支持保障作用。提高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实现医保实时结算。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持续做好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研究完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措施。(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生育休假制度。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假。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支持引导用人单位落实生育休假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督指导,强化纠纷协商调解,将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产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纳入各区劳动监察范围。(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优化妇幼医疗保健资源配置,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强化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合理确定产科服务价格水平,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适时调整相关医保支付政策。加强青少年青春期与性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关爱服务,做好生育力保护。(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儿科门诊全覆盖,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科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作用,加强紧密型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各区至少有1家成员单位,至少规范化设置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动态支持生殖健康、儿童健康等生育全程重点专科发展,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儿科等领域倾斜。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推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儿童健康中的作用,积极推广符合婴幼儿生理特征的适宜技术疗法。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加强儿童医疗费用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市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可调剂使用本市儿童专科医院院内制剂。(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托育支持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和财政补助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明确新建小区托育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通过创建完整社区等城市更新项目,补齐老旧小区托育服务设施短板。(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税务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构建以幼儿园托班为主渠道,社区办托和托育机构为重要依托,单位办托为有效补充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积极探索社区管理下的家庭邻里互助照护。用好中央普惠托育项目资金,探索本市普惠托育服务模式,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推动市、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多元、优质托育服务。持续优化托育服务资源布局,促进供需精准对接。统筹社区资源,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收费场地,推动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养老托育融合服务。积极开展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元化托育服务,满足就近就便入托需求。鼓励单位托育点对外招生。(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计划生育协会和市托育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托育服务安全质量。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在部分职业院校试点推进托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贯通。畅通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称评审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提升托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加强托育机构常态化综合监管,继续探索数字人民币在托育机构预付费管理中的规范应用。(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管理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和市托育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医育结合和科学育儿服务。建立妇幼保健、基层卫生、疾控机构对辖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和健康管理的支持指导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婴幼儿养育照护实践基地。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等的作用,以托育机构、社区儿童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等为阵地,广泛开展科学育儿服务。搭建运用新媒体育儿智能服务平台,编制科学育儿科普读物,采用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模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儿童营养健康状况。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妇联、市疾控局、市民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生育友好多元支持政策
(十)不断优化教育服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适龄人口规模变化,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制度。不断优化财政保障政策,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深入落实“双减”政策,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在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学位实际,统筹考虑同一家庭子女“长幼随学”。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受助,做到应助尽助。保障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群体享有与购房群体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同等权利。(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住房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父母同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优先考虑就近配租配售。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出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多子女家庭租赁房屋并备案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限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位。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寒暑假及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推进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交通出行保障。在以家庭为单位配置小客车指标时,加强对多子女无车家庭的倾斜支持。(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四)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重视生育的社会价值,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发挥家庭、社会、学校作用,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婚恋指导服务,打造“青春志爱团”等青年交友服务品牌,提供有公信力的婚恋交友服务,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团市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将人口国情国策教育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强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创作更多弘扬新型婚育文化的优秀艺术作品。培育体现新型婚育文化的新品牌。积极发挥群团组织的宣传教育优势,鼓励引导社区、单位、青年家庭参与,共同营造生育友好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团市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首都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相关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七有”“五性”监测评价;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明确任务清单,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工作网络,推进计划生育协会改革,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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