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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07

发文字号

国卫办医政函〔2023〕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1-07

颁发部门

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经研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于2023年1月8日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遗体处置工作按照乙类传染病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1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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