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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粤继医教〔2026〕1号
其他
广东省
现行有效
2026-01-19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医药院校及有关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管理,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现就做好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利用区域内卫生健康与医学教育资源,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查评估,及时上报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年度开展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总数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数量的10%,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确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依据。
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申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全过程监管,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办要求。
四、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做好学分管理工作,督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及时进行学分登记审核和年度验证。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习档案,实行终身教育跟踪管理,加强成果运用,建立科学高效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制。
五、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发展需求,鼓励和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措施。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26年1月10日
(联系人:郭雪霏,联系电话:020-8384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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