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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护理站准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06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护理站准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6月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促进护理站的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核定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诊疗科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医函[2018]58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护理站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定诊疗科目一般为“全科医疗科”;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核定其他相关科目。

  二、为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核定“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时,可以以符合护理站基本标准的护士作为核定诊疗科目的人员依据。

  三、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应当按照其功能任务定位依法执业。根据其功能任务定位和执业方式,做好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事项的登记。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护理站,依法依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护理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护理站为有需求的社区居民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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