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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11

发文字号

宝政办函[2013]2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宝鸡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11

颁发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3]219号

2013年11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无偿献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衡量一个地区和单位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基本保证了全市医疗急救用血需要。同时,随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不断释放,我市血液供需矛盾逐渐突出,季节性、结构性血液紧张现象时有发生,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为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深入发展,满足临床用血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每年夏、冬季节在全市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每年1、2、3月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扶风县和眉县无偿献血月。
  每年7、8、9月为凤翔县、岐山县、太白县、凤县、千阳县、麟游县和陇县无偿献血月。

  二、活动对象
  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指标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高等院校学生,驻宝部队官兵和社区居民、村民。

  三、有关要求
  无偿献血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尽职履责,紧密配合,确保无偿献血月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无偿献血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互助友爱精神的集中体现。在目前还不能人工制造的情况下,血液只能来源于健康人群献血。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县(区)、部门社会管理工作之中,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逐步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密切协作配合。无偿献血月活动由市献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无偿献血月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宣传动员工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驻宝部队和高校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负责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积极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人员参与献血月活动。市卫生局(市献血办)要做好联络协调工作,抓好具体日程安排和采血工作,保障淡季医疗急救用血需要。
  (三)突出重点环节。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对血液供应的需要,各县(区)都要建立应急献血队伍,抓好献血相关法规政策和血液知识培训,开展应急献血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相对稳定的血液来源。市、县(区)应急献血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献血工作。市政府将县(区)、部门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情况纳入年终卫生整体工作考核,奖罚兑现。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无偿献血工作给予保障和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规定,可对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宣传招募和团体献血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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